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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为第三方利润服务?

Posted: Sat Jan 25, 2025 4:50 am
by Bappy32
荷兰媒体法包含一项规定,公共广播不得为第三方盈利。如果第三方可以将内容放置在另一个环境中,也可以在那里展示广告,从而赚钱。然而,Mol 表示,情况并非如此,因为这些材料以同样的方式向所有人提供,没有区别或保留。根据摩尔的说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歧视性。 Mol表示,无论是出版商还是博主围绕内容放置自己的商业表达方式,并不与为第三方利润服务的原则相冲突。

在商业模式上,所有内容也都在嵌入式播放器中提供了STER广告。据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WhatsApp 数据 尔称,这是政府决定的。在项目之前,用户将看到强制性的预贴片。

Uitzendinggemist 的 STER 广告
Uitzendinggemist 的 STER 广告

然而,使用新的嵌入式播放器,可以仅嵌入或转发小片段,例如 Nova 的引用或期刊中的条目(发送朋友功能)。对于如此短的片段,不希望包括强制性的前置广告。这就是选择后贴片广告的原因。根据 Mol 的说法,长度限制约为 3 分钟。

字幕作为源元数据
尽管在采访中没有讨论这一点,莫尔表示,为了使档案可搜索,在聋人和听力障碍者设施中正在开发的字幕将用于使档案可搜索。毕竟,这些字幕以文本形式提供,因此可以轻松搜索。通过将这些字幕链接到视频中的时间代码,您可以在内容中进行专门搜索。挑战仍然是对超过 400,000 小时的档案材料实施此操作。一旦工作,这将为在档案中查找报价提供前所未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