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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的两个具体要点值得我们注意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05 am
by pappu6329
对于任何人权法院来说,谨慎地进入气候变化领域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由于《欧洲人权公约》文本中没有环境条款,法院通过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进化解释(见此处),为遭受环境损害的个人提供了一条受欢迎的救济途径。这正是法院积极义务原则发挥作用的地方(例如,见此处)。在López Ostra v. Spain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曾裁定,保护免受环境损害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保护范围,该条包含一项积极义务,即在令人满意的程度上评估危害环境的活动给个人造成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有关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家庭权利,以及更普遍地说,他们享有健康和受保护环境的权利。此后,这一点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得到了重申(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欧洲人权法院还承认,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各国负有采取预防措施预防环境灾害的积极义务(见Öneryildiz v. Turkey 第 101 段和 Özel and Others v. Turkey第 173 段),当然,有关国家根据第 2 条的程序条款保证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的积极义务也扩展到危及生命的环境灾害案件(见此处)。法院还承认了程序上的积极义务,即提供有效和便捷的程序,使申请人能够获得所有相关和适当的信息,从而使他/她能够评估任何潜在的环境风险(见此处)。

KlimaSeniorinen 案的核心问题是法院是否会认定国家也有防止气候损害的积极义务。换句话说,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国家是否应对人为气候变化负责。

斯特拉斯堡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KlimaSeniorinnen 案的判决开创了先河,因为它首次将危及个人权利享受的气候相关损害视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鉴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积极义务存在重叠,法院考虑到第 2 条环境案例提供的有用指导,仅审查了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范围内的索赔(第 537 段)。

在深入探讨已作出的决定之前,。首先,法院认为应该首先介绍背景。因此,它强调了这类情况(即气候变化)可能具有的混合性质,结合了政治和法律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往往很难分开。然而,法院完全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意识到其作为人权法院的附属作用,明确采取了“亲力亲为”的方式,澄清说,只要《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受到深刻影响,法院就可以——而且必须——就涉及全球关注的集体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第 420-436、449-451 段)。

其次,在审理气候变化案件时,法院明显主张在积极义务原则的背景下对因果关系进行一定的“相对化”。

据大法庭称,

“439.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因果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变得更加突出。对生活在特定地方的特定个人或个人群体的不利影响和风险来自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而源自特定管辖区的排放只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因此,一个国家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与该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当地有害污染源的因果关系相比,必然更加脆弱和间接。此外,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背景下相关国家义务的本质涉及减少个人受到损害的风险。相反,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会导致相关风险加剧,尽管个人面临的此类风险在类型、严重程度和紧迫性方面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一系列情况。”

因此,鉴于气候变化所呈现的“特殊性”,法院选择采取调整后的积极义务方式,无论是在受害性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有利于防止气候危害。

综上所述,考虑到各国在这些案件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第 543 段),法院借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制定了瑞士履行实质性积极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尽管法院以整体方式进行了审查(第 550-551 段)。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得出结论,瑞士当局在实施相关监管框架方面存在缺陷,因为他们未能通过碳预算或其他方式量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瑞士当局也未能“及时、适当和一致地制定、发展和实施相关立法和行政框架”,以证明被告国“超出了其自由裁量权,未能在当前情况下履行其积极义务”(第 573 段)。

至于法院对第 6 条第 1 款(诉诸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申请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行动被驳回——首先被行政当局驳回,然后被两级管辖的国家法院驳回——理由不充分。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得出结论,瑞士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将与气候相关的索赔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