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经常被称为自足的制度
Posted: Mon Mar 24, 2025 6:32 am
正如开篇所述,本文的最终目标是探讨俄罗斯或其他国家未来援引“基本安全利益”的可能性。作者认为,WTO 的裁决可能会对其他投资者-国家索赔产生影响。简单浏览一下就会发现,许多投资协定都包含类似措辞的安全例外条款,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 2102(1)(b)(i) 条、2012 年美国示范双边投资协定第 18 条、2012 年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第 18 条、2014 年东盟全面投资协定第 18 条以及2016 年俄罗斯示范双边投资协定第 61 条(未被任何现行的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采用)。
,但投资者国家仲裁庭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参考 WTO 的判例。此时,有必要回顾Continental Casualty 案中的第三项裁决,该裁决在评估阿根廷-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例外条款时参考了 WTO 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认为,由于阿根廷-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和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一般例外)是在考虑美国友好、通商和航行条约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参考 WTO 判例法比 LG&E 和安然仲裁庭采用的国际惯例紧急性测试更为合适(Continental Casualty 案,第 192 段)。虽然仲裁庭没有详细 伯利兹资源 说明其使用了何种《维也纳条约》工具来引入 WTO 判例,但仲裁庭已排除了依赖《维也纳条约》中的后续协定(第 31(3)(a) 条)、后续实践(第 31(3)(b) 条)和特殊含义(第 31(4) 条)的可能性(Continental Casualty,脚注 277),裁定美国没有就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向阿根廷进行必要的沟通。更合理的看法是,仲裁庭 (a) 诉诸了《维也纳条约》第 32 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手段,特别是针对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具体情况;或 (b) 鉴于“广泛的” GATT 和 WTO 判例法,出于更广泛的愿望,希望保持判例的一致性(Continental Casualty,第 192 段)。
因此,在现阶段,WTO 关于安全例外条款的判例在其他论坛上也有可能被引用。然而,似乎仅仅文本相似是不够的,一个国家还需要证明 (a) 已与其他缔约方沟通,以便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a)、31(1)(b) 或 31(4) 条;(b)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2 条缔结该文书的“相关情况”;或 (c)投资者国家和 WTO 框架下判例一致的有力理由。
有关过境交通的措施不断提出新的问题,看看国际司法界如何在当今的背景下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很有趣。
,但投资者国家仲裁庭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参考 WTO 的判例。此时,有必要回顾Continental Casualty 案中的第三项裁决,该裁决在评估阿根廷-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例外条款时参考了 WTO 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认为,由于阿根廷-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和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一般例外)是在考虑美国友好、通商和航行条约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参考 WTO 判例法比 LG&E 和安然仲裁庭采用的国际惯例紧急性测试更为合适(Continental Casualty 案,第 192 段)。虽然仲裁庭没有详细 伯利兹资源 说明其使用了何种《维也纳条约》工具来引入 WTO 判例,但仲裁庭已排除了依赖《维也纳条约》中的后续协定(第 31(3)(a) 条)、后续实践(第 31(3)(b) 条)和特殊含义(第 31(4) 条)的可能性(Continental Casualty,脚注 277),裁定美国没有就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向阿根廷进行必要的沟通。更合理的看法是,仲裁庭 (a) 诉诸了《维也纳条约》第 32 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手段,特别是针对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具体情况;或 (b) 鉴于“广泛的” GATT 和 WTO 判例法,出于更广泛的愿望,希望保持判例的一致性(Continental Casualty,第 192 段)。
因此,在现阶段,WTO 关于安全例外条款的判例在其他论坛上也有可能被引用。然而,似乎仅仅文本相似是不够的,一个国家还需要证明 (a) 已与其他缔约方沟通,以便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a)、31(1)(b) 或 31(4) 条;(b)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2 条缔结该文书的“相关情况”;或 (c)投资者国家和 WTO 框架下判例一致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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