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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59 am
by pappu6329
换言之, 201 条的评论。 GC I第2条(§§265-273)规定,应当证明两大实体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果不是从属关系),因为例如,巴勒斯坦对哈马斯实行全面控制(Tadic,§131),不仅为其提供装备和资金,还协调或帮助其总体规划军事活动。但这似乎并没有反映当前的实地局势。事实上,作为巴勒斯坦的官方权力机构并在联合国代表巴勒斯坦的法塔赫自2006年以来一直与哈马斯处于冲突关系中。同样,似乎很难断言冲突已经升级为国际冲突,因为哈马斯不是巴勒斯坦的代理人,而是第三国的代理人,比如伊朗,它为哈马斯的军事部门提供武器和训练。即使有这样的支持,伊朗对哈马斯的控制程度仍不太可能达到国际人道法要求的上述全面控制标准,从而将冲突国际化。因此,可以放心地拒绝第一种子情景。

顺便指出,如果哈马斯实际上是代表巴勒斯坦或第三国作战,这并不意味着其战斗人员将自动获得战俘身份。事实上,他们将属于《日内瓦第三条约》第 4(A)(2) 条的范畴,即“其他民兵或志愿军团”成员,未正式纳入国家武装部队,但“属于”国家武装部队。根据这项规定,他们只有作为一个群体满足组织、区别和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条件,才能获得战俘身份。鉴于哈马斯战斗人员已经犯下的大规模战争罪行,很容易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及大规模或系统性违反”国际人道法。因此,这些人将理所当然地被取消战俘身份。尽管如此,他们仍将是敌对行动中的战斗人员,并且由于他们事实上是这些民兵的“成员”,因此他们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然而,也有人认为,根据习惯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际人道法,要获得战俘身份,不再需要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哈马斯仍然有义务建立内部纪律制度,以强制遵守国际人道法(见《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 条)。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具有国际层面)。哈马斯不代表巴勒斯坦或第三国行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巴勒斯坦国对加沙敌对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意味着以色列军队将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开展军事行动。根据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日内瓦第一公约》第 2 条(§§ 257-264)的评论以及一些学者的观点,我们将被迫检查巴勒斯坦政府是否已正式同意这些行动。如果是,冲突将是非国际性的,仅受国际人道法最低限度规则的制约。如果不是,以色列的干预将构成“对巴勒斯坦国家主权范围的侵犯”,相当于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与以色列军队对抗哈马斯民兵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平行),即使两国武装部队之间没有具体的敌对行动。从巴勒斯坦总统最近呼吁“立即停止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全面侵略”可以推断,不存在这样的同意。这可以大大增加对平民的保护,因为居住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国民和居住在巴勒斯坦的以色列国民都将受益于《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