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法官解决被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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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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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法官解决被动安

Post by sakib40 »

与涉及人类生命起源的案件不同,斯特拉斯堡法官面临的有关安乐死的问题基本上是零散的。法院从未明确支持某些做法;事实上,它所采用的论证往往似乎是为了逃避所要评判的问题的是非曲直,从而确定了一系列在学者眼中显而易见的论证难题。

从斯特拉斯乐死问题的第一项裁决就可以看出这一点:Widmer 诉瑞 新加坡电报号码数据 士案(1998 年 8 月 24 日可受理性裁决,案件号 20527/92)。在该案中,委员会宣布瑞士公民的请求不可受理,该公民要求谴责他的国家,正是因为该国没有针对被动安乐死制定具体的刑事条款。事实上,上诉人抱怨说,他父亲的死亡发生在戈尔吉耶镇(纳沙泰尔州)的一家诊所,但瑞士当局并未将其视为一种被动安乐死,并抱怨瑞士法律体系中缺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法院决定不予判决的另一起案件涉及拉蒙·桑佩德罗 (Ramón Sampedro) 的案件。拉蒙·桑佩德罗是一名西班牙公民,他四肢瘫痪,卧床不起二十多年(他的故事曾在亚历杭德罗·阿梅纳瓦尔 (Alejandro Amenabar) 拍摄的精彩电影《深海深处》中讲述),他通过其嫂子上诉,请求斯特拉斯堡法院承认他有自杀的权利。在本案中(可受理性裁定日期为 2000 年 10 月 26 日,建议号 48335/99),法院还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因为 Sampedro 的嫂子不能代替他作为上诉人,因为“...根据《公约》第 34 条,个人上诉制度排除了为实施普通法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因为引渡请求直接受到刑事定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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