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之前关于干预的论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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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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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之前关于干预的论述一样

Post by pappu6329 »

该决议也包含一个根本矛盾。正如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试图论证的那样(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的一篇文章),关于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的大部分言论都与“惩罚”和“威慑”的论点有关。第 2118 号决议很少关注所谓“新”规范的问责层面。

安理会第 2118 号决议和问责方法

决议序言第 7 段强调“必须追究任何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人的责任”。执行部分第 15 段表示“坚信那些对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使用化学武器负责的人应该被追究责任”。决议文本没有包括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任何具体选择。这一遗漏与禁令 希腊 WhatsApp 号码的刑事性质以及早先针对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的政策举措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该决议的谈判中,法国、英国、卢森堡、阿根廷、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公开支持将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这一举措被牺牲,以促成在执行机制上的外交妥协。澳大利亚和卢森堡在第 2118 号决议通过后的声明中对此表示谴责。(2013 年)。该决议主张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它将问责视为一个需要通过政治进程解决的长期问题。它将调查任务委托给秘书长设立的联合国调查团(序言第 7 段)。叙利亚行动小组的“2012 年 6 月 30 日日内瓦公报”(第 16 和 17 段)中提到了更广泛的司法战略,该公报附于该决议(附件二)。公报载有“叙利亚主导的过渡的商定原则和指导方针”,包括对“问责制”和“过渡司法”战略的承诺(公报第 10(d)条)。这清楚地表明,应将正式责任作为危机政治解决的一部分来解决。

一些国家试图以务实的考虑为不将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辩护。例如,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萨曼莎·鲍尔在该决议通过后辩称,销毁武器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问责形式”。但不支持将案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有更深层次的政策原因。其中一个因素是日益增长的“国际刑事法院疲劳”以及对其工作方法和情势及案件选择的批评(“欧洲非洲法院”)。另一个因素是第 2118 (2013) 号决议规定的裁军制度的实施与对阿萨德政权移交前犯下的罪行的调查和起诉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需要叙利亚政府提供信息、支持和合作。该决议强调“叙利亚政府在这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第 11 段)。对叙利亚高级领导人发出逮捕令和起诉将使这一进程复杂化。因此,该决议采用了“和平”应先于“国际正义”的一般逻辑。这种简单性令人遗憾,并且没有考虑到国际正义在解决冲突中的应用日益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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