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拉斯哥举行的 COP26 会议重新激发了关于气候正义、其含义和实现方式等本已十分活跃和紧迫的讨论。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策略是,扩大各国的人类义务将缩小气候法中的问责差距或促进气候正义。气候变化诉讼的最新趋势尤其见证了“权利转向”。越来越多的案件利用人权论点或机构,总体趋势正在加速。迄今为止,相关气候法数据库已收录了 100 多起人权案件,其中超过三分之一是在过 阿曼 WhatsApp 号码 去两年内提起的(见第 32 页)。本文探讨了依靠诉讼中的人权来促进气候正义和缩小气候法中的问责差距的前景和问题。
人权是强有力的倡导工具:它能让无声者发出声音,保护个人的切身利益免受压倒一切的经济担忧的影响,并且——在最好的情况下——可以变革和颠覆创造它们的制度本身。特别是(但不仅限于)在经验丰富的公益律师手中,基于人权的气候和环境诉讼取得了重大成功:荷兰Urgenda 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 Neubauer 案中的判决,以及非洲人权委员会早在 2009 年就作出的Endorois 通讯裁决就是例子。在我看来,人权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和政治举措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们让我们在制定政策时注意到原本被忽视的利益——包括那些旨在抑制排放和实现气候正义的政策。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依赖人权也有一些局限性。我想强调其中两个:一个缺点和一个风险。缺点与国际人权法的结构有关,特别是最近关于其域外适用的诉讼。风险与人权的概念以及它与分配正义的更广泛关注的关系有关。
缺点:域外管辖权的使用有限
人权主要是一个国家事务。即使是受国际保护的人权也必须向国家提出,而典型的例子是,这个国家仍然是侵犯人权的领土国家。但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特别是,造成巴巴多斯或马尔代夫等国居民人权侵犯的最严重排放国恰恰不是这些人居住的国家。相反,就长期累积排放量而言,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大国、富国和强国才是最严重的违规者。声称这些国家侵犯人权要求这些国家对其领土以外的个人承担义务。这在国际人权法中被称为域外管辖权或域外管辖权。全球趋势是扩大人权保护的这一方面——例如美洲人权法院关于人权和环境的咨询意见,以及最近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萨奇等人诉阿根廷等人一案中接受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域外人权义务(尽管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该来文不可受理。分析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