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正如预防原则(包括《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 3(3) 条))所反映的那样,气候变化带来“严重”和“不可逆转的损害”的风险。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裁定的那样,如果存在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和重大损害风险”,即使损害尚未实现,国家的义务也会被触发(Tatar v Romania)(见此处的进一步讨论)。即使是 COA 所引用的欧洲人权法院不利的环境案件也远非决定性的: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如果存在“突然恶化的风险”(Atanasov v Bulgaria)——这正是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临界点所带来的风险——或者如果国家的行为“如此不充分,以至于构成对预防原则的严重侵犯”(Asselbourg et al v Luxembourg),则可能满足第 8 条规定的风险门槛。
一个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行动是否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这自然是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复杂的,而且取决于事实。显而易见的是,积极义务意味着,如果损害是可预见的和严重的,则损害不必已经发生,也不必“迫在眉睫”。在Urgenda 案中,荷兰最高法院裁定,尽管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国家必须尽“自己的责任”来避免这种损害。
结论
本案为挪威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解释和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上述问题的既定判例——《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国家积极义务的范围和门槛测试——以便在气候危机的背景下对《公约》产生有意义的影响。这并不罕见;这是《公约》自七十年前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和保持相关性的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即从其他案件中复制和粘贴公式,以一种脱离语境的方式将语言和推理与异常结果联系起来。这类案件虽然不是凭空而来的,但需要律师和法官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多年来制定的既定条约解释方法,解释和应用(不扭曲)法律框架。这些方法包括将《公约》解释为与当代挑战相关的“活文书”,并“有目的地”和“根据语境”应用,以便真正实现权利。相反,我们也不能对《公约》做出任何解读,使其在我们这个时代最紧迫的人权挑战面前变得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