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缔约国任命一名或多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程序”。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019 年规则》中,委员会邀请有关缔约国仅任命“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口头程序(第 1 条第 (7) 款)。这反映了第 11 条第 (5) 款的规定,该条款赋予争端缔约国派出“一名代表”参加程序的权利。在实践中,这似乎不必要地具有限制性,要求有关缔约国在代理人或律师之间进行选择。委员会正确地允许“一名或多名代表”,允许缔约国通过代理人和一名或多名律师进行代表。
根据规则 2(3),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以及缔约国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或从任何其他相关来源获得的信息审议该事项”。第 12(8) 条提到了来自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有关缔约国的信息,但没有提到“任何其他相关来源”。这似乎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为潜在的第三方来源材料打开了一扇窗户,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联合国报告、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会材料或任何其他相关来源。相反,《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更深远的事实调查能力,例如听取证人证词或现场调查。
最后,规则还确认了达成友好解决争端的两种可能途径——调解或双方达成保密的“和解”。除此之外,规则 19“报告内容”确认,委员会的报告将列出其事实调查结果和友好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传达给争端各方,然后传达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第 19 条规定了该报告的内容。除了有关程序的一般信息(第 19(a)-(c) 条)外,报告还包含“事实陈述”(第 19(d) 条)以及“对与当事方之间问题相关的所有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第 19(e) 条)。“陈述”和“调查结果”之间的这种区别似乎允许委员会对可能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行为作出调查结果。此外,报告还包含“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友好解决争端的建议”。根据《议事规则》,即使当事方之间达成了友好解决,委员会的报告也可能包含建议。虽然这些建议是“为了友好解决争端”而提出的,主要针对未能达成成功解决的情况,但它们也可能对解决后框架提供有益的指导或信息。这符合第 16 条的规定,该规则允许在“为了实施和执行有必要披露的情况下”公布和解协议。
结论
2022 年《委员会工作规则》对首次确定国家间通信的案情如何进行提供了一些见解。虽然措辞并非强制性的,但委员会似乎已建立了一些程序途径,使其能够对巴勒斯坦诉以色列一案中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议。这可能包括在委员会举行新的听证会,涉及有关缔约国的代理人和律师。它可能从第 11 条的听证会和决定、争端各方本身以及任何其他来源中获取源材料。规则 15“各方与委员会的合作”指出,各方“应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并应邀遵守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并出席会议”。如前所述,以色列似乎不太可能与该机制合作,尽管与代理人和律师举行新的听证会的可能性至少应该促使以色列重新考虑是否应该阐明其对争端案情的看法。如果不合作,这将消除通过商定解决方案进行调解的可能性,但不会影响最终报告的事实调查结果和友好解决争端的建议。该报告最终将提供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所有其他 180 个缔约国(第 13(2) 条),并且可能也向公众开放(Schwelb,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