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有效民主制度都缺少两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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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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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效民主制度都缺少两个基本特征

Post by pappu6329 »

但事实上,人民比他们在欧洲议会和其他地方选出的代表更聪明。因为他们凭直觉知道真相:尽管欧洲议会的权力越来越大,但人民是否以及如何投票选举欧洲议会对欧洲和欧洲来说仍然无关紧要。问题不在于议员的素质(这与国家政治一样,有的优秀,有的可笑),也不在于是否有不当行为或诸如此类的事情。我相信,正如我反复强调的, 包括在本文中,问题都是结构性的,源于欧盟治理的设计。

从本质上来说,,即问责制和代表制这两个重要原则。

至于问责制,就连代议制民主的基本条件,即在选举时公民可以“赶走恶棍”——也就是更换政府——在欧洲都行不通。欧洲治理的形式是无政府治理,没有“政府”可以赶走。议会解散委员会则完全不同,甚至完全不同。

令人吃惊的是,欧盟层面的政治问责制非常薄弱,但这并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不令人意外。欧洲治理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政治失败:令人尴尬的哥本哈根气候惨败;备受吹捧的里斯本议程(充其量)实现得并不好;失效的“宪法”本身,仅举三例。在失败的时候,国家政客可以假惺惺地把责任归咎于“欧洲”,而在欧洲层面,任何失败的责任都纠缠在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及其各自的“总统”之间,以至于不知何故从未有人承担政治责任。失败永远是孤儿。

在这些和其他失败的例子中,很难指出任何政治责任的衡量标准,很难指出有人付出政治代价,就像国家政治中的情况一样。事实上,很难指出一个政治失败的责任例子,与欧洲一体化历史上个人不当行为的责任不同。

这绝对不是腐败或渎职的故事,而是结构性弱点的故事。我的观点是,这种失败根源于欧洲治理结构本身。它不是为政治问责而设计的。

同样,不可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将欧洲议会选举结果与上一届议会期间各政治团体的表现联系起来,而这种联系是成员国政治问责制的支柱之一。从结构上讲,对“欧洲”的不满无法在欧洲层面影响欧洲治理的代理人。

同样,在最原始的民主层面上,欧洲公民日历中根本没有任何时刻能够直接影响共同体和联盟面临的任何政策选择的结果,而公民在国家层面上选择纲领或多或少截然不同的政党时则可以这样做。欧洲议会的政治色彩对联盟的立法和行政产出影响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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