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武力和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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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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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武力和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

Post by pappu6329 »

辖权时,人权条约可适用于境外,并引用了“围墙案”中关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关系的裁决。然而,法院并未详细阐述国际人权法条约中的管辖权概念——这里的隐含意思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适用于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因为以色列对该领土行使控制权(第 97-101 段),但法院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

第三,法院审查了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长期”性质的各个方面,并裁定——在我看来,这是完全正确的——占领的长期性本身不会产生国际人道法下的法律后果。相反,占领的长期性可能与评估占领国是否遵守其他国际法规则有关(第 109 段):

占领持续的事实本身不会改变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法律地位。占领法虽然以占领的临时性为前提,但并未设定时间限制,因此不会改变占领的法律地位。相反,占领国在被占领土上的存在的合法性必须根据其他规则进行评估。特别是,占领是指一国在外国领土上行使有效控制(见上文第 91-92 段)。因此,为了获得许可,这种有效控制的行使必须始终符合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规则,包括禁止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取领土,以及自决权。因此,占领持续的事实可能影响到占领国在被占领土上继续存在的国际法依据。

以色列的吞并政策、

法院认定,以色列一直在推行吞并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部分地 克罗地亚资源 区的政策,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这些政策和做法旨在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并在当地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第 173 段)。这显然是一个正确的事实认定,所有法官(甚至可能是塞布廷德法官)都赞同这一认定。

问题在于如何评估这一政策的合法性。本法院认为,应根据《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来判断这一问题,并得出以下结论(第 179 段):

法院认定,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相当于吞并了大部分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法院认为,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和西岸采取的政策和做法表明,试图获得对被占领领土的主权,违反了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及其不以武力夺取领土的必然原则。下文将讨论吞并如何影响占领的法律地位,从而影响以色列继续驻扎的合法性。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第一点是法院如何同时处理两个相关但可以说是独立的规则——禁止使用武力和禁止通过武力获取领土所有权——这可能会贬低后者。我的朋友 Monica Hakimi 和 Ingrid Brunk 对此很感兴趣,考虑到他们最近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我相信他们很快就会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二点是法院从未解释第 2(4) 条禁令究竟保护了谁,也就是说,以色列究竟在非法使用武力针对谁。是现存的巴勒斯坦国还是新生的巴勒斯坦国?还是巴勒斯坦人民?还是巴勒斯坦自决领土单位?法院从未解释第 2(4) 条究竟为何适用——在这方面,请参阅我在以色列声称有权对来自巴勒斯坦领土的袭击进行自卫的背景下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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