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七个国家明确使用法律语言谴责美国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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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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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七个国家明确使用法律语言谴责美国的行动

Post by pappu6329 »

同样多的国家也直接(或多或少)强烈谴责了美国的行动。其中许多国家(即冷战期间不与美国结盟的国家)要求美国撤出海湾地区的军事存在,因为它们认为这是此次事件的主要前因。其中一些国家纯粹从政治角度谴责美国的行动,而没有援引国际法——阿尔及利亚,S/PV.2819,第 51 页;古巴,S/PV.2820,第 27-28 页;罗马尼亚,S/PV.2820,第 30-31 页;苏联的谴责则更为含糊,也许隐含着法律论据:“摧毁一架在既定空中走廊内飞行的客机,而该客机距离据称正在自卫的国家边界数千公里,怎么能被视为自卫呢?”(S/PV.2819,第 18 页)。
尽管措辞并不连贯。例如,尼泊尔“宁愿得到(而非赔偿金)无条件的道歉,并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遇难者家属给予全额赔偿”(S/PV.2819,第 8 页);南斯拉夫认为“美国海军在海湾地区击落伊朗客机的行为是不负责任和不可理喻的,违反了国际法”(S/PV.2819,第 14-15 页);中国认为“国际法禁止威胁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其正常运行的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这些规则必须严格遵守……我们认为,向遇难者家属支付赔偿金是理所当然的”(S/PV.2819,第 29-30 页);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因此,美国应对这场悲剧负全部责任,因为其军队未能确保其目标不是军事目标”(S/PV.2819,55);利比亚:袭击是“野蛮的侵略行为”(S/PV.2820,16);叙利亚:“这场悲惨的事故震惊了人类的良知,侵犯了人类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行动自由权”(S/PV.2820,21);尼加拉瓜:措辞强烈的政治谴责,但也提到《芝加哥公约》的规则,违反该公约不能通过恩恤赔偿来解决,“而是通过承认受害国和受害者亲属的 印度资源 权利”来解决(S/PV.2820,33)。

经过辩论,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 616 (1988) 号决议,对伊朗航空公司客机被击落事件深表痛心,对平民丧生表示遗憾。然而,决议中没有从法律角度谴责美国的行动——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在美国否决的情况下,否则该决议很可能无法通过。伊朗代表明确承认,该决议没有保护伊朗认为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正在审议的决议草案没有强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根据国际法获得补救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这一点对于安全理事会的原则立场来说是绝对必要的。”(S/PV.2821,7)。

美国大使则重申了美国的立场,即它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理会知道,美国已提出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抚恤金,但这并不是施舍行为,也不基于任何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真诚的人道主义姿态。我们这样做并不为文森斯号的行动道歉,该行动是在伊朗军队无端攻击的情况下出于正当自卫而采取的,伊朗军队对这一事件负有重大责任。(S/PV.2821,14)

随后,国际民航组织的事实调查报告和决议并未对美国错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既没有明确认可也没有拒绝任何事实错误理论(见(1989)28 ILM 896)。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法院本有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但该案最终在双方达成和解后被中止(1988 年 7 月 3 日空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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