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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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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pappu6329 »

个有用的资源:各国关于使用防御性武力对抗非国家行为者的声明汇编。读者无疑知道,关于一国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自卫对抗从另一个国家行动的非国家行为者,一直存在争论。Lawfare 的帖子声称,十个州明确支持“无法或不愿意”标准,根据该标准,如果“东道国”无法或不愿意遏制暴力,则允许使用防御性武力。然后,该帖子将三个州描述为隐含地支持“无法或不愿意”标准;十八个州对该标准含糊其辞;四个州明确反对该标准。

我们不同意其中的一些描述。我们认为,一些“明确”的支持并不像 Chachko 和 Deeks 所声称的那样明确。此外,我们认为“隐含”或“模棱两可”的支持根本不是支持。在这些情况下,行动国似乎不支持“不能或不愿意”的标准,而是表达了一种更狭隘的标准 - 仅限于东道国对非国家团体的积极支持或该国对其部分领土的控制权的丧失。(有关可能适用的各种标准的讨论,请参阅本文。)

cogan 在当前 科威特资源 打击伊斯兰国的斗争中,六个国家在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援引了第 2249 号决议和第 51 条,为其在叙利亚使用武力辩护。(这六个国家是比利时、丹麦、德国、荷兰、挪威和英国。)第 2249 号决议于 2015 年 11 月通过。它“认定”伊斯兰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全球和前所未有的威胁”,并且“注意到……伊拉克当局的信函,信中称伊斯兰国在伊拉克境外建立了避难所,对伊拉克人民和领土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安理会还:

“呼吁有能力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

这项决议没有授权使用武力。即使授权,如果第 51 条本身为在叙利亚使用武力提供了依据,那么使用武力也是不必要的。第 51 条的重点是允许在“真正”的自卫情况下使用单方面武力——即在没有任何安理会行动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因此,第 51 条报告称,参考文献 2249 至少是奇怪的。

如何解释这些情况?我们认为,六国正寻求建立一项限制性原则,以限制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散布的可能泛滥的“不愿意或不能”的主张。六国在其第 51 条报告中依赖安理会对两个要素的认可:(1)伊斯兰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前所未有的威胁,(2)这个非国家组织从一个国家行动,攻击另一个国家。因此,六国正在利用第 2249 号决议确立一个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防御性武力的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显然,先决条件不是由行动国独自决定的。换句话说,行动国不能仅仅因为其自身已经决定东道国无法或不愿意遏制(实际或潜在的)攻击而使用防御性武力。这一决定可能由安理会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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