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 Corrado Caruso 关于滥用权利和仇恨言论处理的工作很有趣而且做得非常好,因为它涉及一个最近重新引起学者兴趣的话题,并且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这个话题具有兴趣和敏感性(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戏剧性的)。卡鲁索准确地重建了《欧洲人权公约》在处理否认大屠杀案件时的论证段落。 10至艺术。公约第 17 条,认为这失去了平衡操作和考虑具体情况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核心内容在Garaudy判决中有所体现,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都摆脱了诉诸禁止滥用权利的准则所带来的限制,从准重新开放了解释的余地。
Michele Belletti 的文章重点关注世俗主义原则,但对法律体系之间的整合过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重建。在评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宗教象征的判例方法时,贝莱蒂采取了一种非常“民族主义”的解读:特别是,Lautsi 1受到了批评,而Lautsi 2 “终于将如此微妙的问题,例如保护个人宗教情感的问题,纳入了国家通常且令人放心的酌处权范围内”,并且“最终显示出与该主题的先例的一致性……这些先例始终表明,法院在做出与特定国家大多数人口的宗教情感相反的裁决时,实质上是“沉默寡言”的”。因此,贝莱蒂的观点一如既往地论证充分,与在有关该主题的公开辩论中流传的许多观点相悖,也与我们在博客上发表的关于Lautsi 2 的许多评论相悖(例如,参见 Ratti 和 Schillaci 的帖子,或由此引 立陶宛电报号码数据 发的辩论)。
Massimo Rubechi 处理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选举问题的判例,从Mathieu-Mohin et Clerfait 诉比利时案开始重构了最新的方法,该案构成了有关该问题的真正十诫。法理评论丰富、详尽;我发现,鲁贝奇在评论兹达诺卡 (Zdanoka)、亚当森 (Adamson)和芬奇 (Finci)案件时所作的观察非常有趣,这些案件都与艰难的转型有关:时间的流逝、转型阶段的结束、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巩固,也决定了有关国家限制的综合法理方法的变化。
基娅拉·博洛尼亚重构了关于“反体制政党”的法理:作者强调,尽管具体案件的判决存在分歧,但法院在各个判决中的论证思路是连续的。事实上,这是该问题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斯特拉斯堡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在建立令人信服的路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它重复了一般的准则,只是在比例测试中突然加速解决具体案件,直到最后结果都不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感觉到,法官判决背后的实质性评估是由现实的(如果不是务实的)方法决定的,而这些方法并不总是在判决的推理中透明地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