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规则源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6(1) 条。因此,除非“明显”违反了“根本重要”的国内规则,否则根据国际法,由权威国家代表签署的条约将具有约束力。此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6(2) 条规定,如果“任何国家按照正常惯例和诚信行事,客观上可以明显看出”,则这种违反是明显的。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没有为退出条约制定平行规则。然而,通过类比,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不明显违反国内法中根本重要规则的义务适用于同意受约束,那么它也必须适用于同意不受约束。在美洲人权法院层面,也有一些关于第 46 (2) 条解释的讨论。例如,美洲人权法院在关于委内瑞拉退出《美洲人权公约》的OC-26/20号咨询意见中提出了善意退出的含义的问题。
仅仅因为这是第一次。然而,现在马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已脱缰,欧洲理事会所有机构、成员国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缔约国在正式退出通知发出后有三个月的时间来阐明自己的立场。
鉴于欧洲委员会作为一个区域组织的核心目标和宗旨是保护其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人权、法治和民主,欧洲委员会及其成员国似乎非常适合接受这一挑战,并至少为欧洲委员会法律空间澄清有关这一问题的国际法。毕竟,《欧洲委员会章程》在序言中指出,缔约国重申“致力于作为其人民共同遗产的精神和道德价值观,以及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法治的真正源泉,这些原则构成了所有真正民主的基础”。《章程》规定的宗旨规定,欧洲委员会应:
实现成员国之间的更大团结,以维护和实现其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并促进其经济和社会进步。(第 1(a)条)
b 通过理事会机构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法律和行政事务以及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达成协议并采取共同行动。(第 1 条(b)款)
现在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及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在内的所有机构根据一般国际法和欧洲委员会章程评估退出欧洲委员会人权条约适用哪些规则的时候了。
到目前为止,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主席的声明都表达了感情,而不是法律分析。人们的担忧是深刻的。总统的决定是“毁灭性的”和“深感遗憾的”。土耳其数千万人也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们希望欧洲委员会能做的不仅仅是分享他们的深切遗憾。他们需要对有史以来第一次退出《伊斯坦布尔公约》进行国际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