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国分别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加入了这些条约,并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根据《罗马规约》第 12(3) 条发表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2021 年 2 月,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确认了该法院对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 (OPT) 犯下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管辖权。巴勒斯坦国加入《种族隔离公约》和《罗马规约》,不仅为在该领土上适用相关罪行提供了条约法律依据,而且还提供了可能在国际法庭起诉的法律补救措施,鉴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正在进行的调查。
《种族隔离公约》和《罗马规约》对种族隔离罪的定义。虽然我们在报告中提出的定义存在差异,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为了用公众可以理解的术语解释这一罪行并组织分析,我们将种族隔离罪归结为三个主要要素:(1)一个种族群体企图统治另一个种族群体;(2)统治群体对边缘群体进行系统性压迫;(3)不人道行为。约书亚·科恩 (Joshua Kern) 质疑这一总结是“人权观察定义”,但我们的发现适用于并基于这两个条约定义。
国际法中,除了条约之外,习惯也是另一条出处。以色列既没有批准《罗马规约》,也没有批准《种族隔离公约》。克恩的分析对种族隔离罪在习惯国际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
虽然种族隔离的反人类罪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确实存在争议,但国际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公法和国际人权法对种族隔离的禁止已达到习惯法地位。此外,国际法委员会 (ILC) 承认禁止种族隔离与禁止种族歧视一样,是国际公法的强制性规范。此外,正如克恩本人所指出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几乎得到普遍批准”,使得国际人权法对种族隔离的禁止“毋庸置疑”。
然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的种族隔离一词尚未得到明确定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 最近确认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的一份国家间通信是可以受理的。巴勒斯坦在 2018 年的最初申诉中除其他指控外,还指控以色列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该条涵盖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很快,一个特设调解委员会将审查其指控的实质,包括以色列根据该公约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这可能是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定义种族隔离含义的机会。
但在人权观察的报告中,没有必要恢复国际习惯法,我们根据巴勒斯坦国批准的条约中规定的国际刑法定义使用了种族隔离。
卡罗拉·林加斯的发言重点是“种族群体”的定义。她同意人权观察的观点,即种族的更广泛定义——不仅限于遗传或肤色——应该指导我们对种族群体的定义,并且种族灭绝罪法理中“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的不断发展的定义与种族隔离的反人类罪有关。然而,克恩声称人权观察的推理“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我们认识到,这些法庭根据当地行为者的背景和建构来评估群体身份,而不是采用更狭隘的方法来关注遗传的身体特征。例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耶利西奇案中裁定, “今天使用客观和科学上无可指责的标准来定义种族群体将是一项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