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不同于黄金和石油等其他资产,因为我们几乎所有人都是个人,都会产生数据。让我们对自己的数据有更多控制权将刺激创新,但要充分发挥其潜力还需要集体行动和匿名化。
权力归于人民:让我们控制自己的数据
我们应该有权控制自己的数据。这是因为我们参与了数据的创建,我们有隐私权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数据被以影响我们的方式处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还可以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即将出台的《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指令》(GDPR)提供了鼓励这种做法的机制。该指令包含 个人数据的可携性权利。 [1]虽然这是数据保护立法的一部分,但该指令也旨在促进竞争和创新。
重要的是,消费者在更换公司时可以随身携带数据,否则他们可能会被锁定在现有提供商上。例如,如果你想更换电子邮件供应商,但又不能将电子邮件带到新供应商,那么这就成为更换的股东数据 障碍。更换有助于鼓励公司之间的竞争,并有助于促进改进和创新。随着数据被集成到更多服务中以实现个性化,这一点可能会变得更加重要。
然而,政策制定者不应认为个人控制数据就是万灵药,因为个人选择推动变革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个人数据控制问题
消费者并不总是参与选择(或数据保护)。 有人认为谷歌和 Facebook 是公用事业,但我们在能源和银行等其他公用事业中看到,即使有相对明确的财务激励,消费者也往往不会利用在供应商之间转移的机会(而对于许多数据产品而言,由于产品是免费的,财务激励并不那么明确)。还有证据表明,尽管用户表示他们重视数据保护,但他们并没有从经济角度参与其中。[2]
可转移数据的实用性存在实际限制。Vanberg 和 Ünver最近指出,GDPR 中的可移植性权利可能效果有限,因为它只需要适用于用户提供的数据(而不是公司通过分析这些数据生成的相关数据),而且在公司系统之间切换时,可导出的数据不一定兼容。[3] 这可能会限制个人将其数据转移到其他提供商所带来的好处。
由于一些数据公司的收入来自业务销售,因此个人选择不会产生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影响。 谷歌、Facebook 和其他基于广告的数据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向消费者投放定向广告的公司。因此,这限制了人们转向竞争对手的成本,因为他们不直接产生收入。个人离开平台会对平台产生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不如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那么直接。此外,还有:
个人数据价值低。个人消费者数据的大部分商业价值是通过使用许多人的数据来提供有针对性的广告,并能够向大量人群展示广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点击广告的机会而获得的。这意味着个人数据的价值可以说很小,因此个人参与其中的动机较小。
网络效应。对于像 Facebook 这样的社交网络来说,存在网络效应,即使用该平台的人越多,使用该平台的吸引力就越大。这意味着人们不太可能单方面转向其他提供商,因为他们使用该平台的决定取决于其他人使用该平台的决定。虽然不是直接基于网络,但如果公司拥有更多用户,从而拥有更多数据,那么他们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样可以帮助人们留在平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