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适用的武装冲突的定义没有改变。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必须从法律角度评估每一种武装暴力局势,以确定其行动是否构成武装冲突或是否是现有冲突的一部分。例如,根据广泛确立的法律标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估发现,2024 年全球有 120 多起武装冲突,涉及 60 多个不同的国家和 120 多个非国家武装团体。
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法律。尽管各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认为自己是交战方,也可能不认为自己是交战方,但从法律上讲,他们已成为武装冲突的一方,因此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
根据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分为国际性和非国际性。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2 条(共同第 2 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一切宣战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战争状态”。因此,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任何导致诉诸武力的分歧都是共同第 2 条所定义的武装冲突。因此,当某种情况客观地表明,例如,一个国家参与了对另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或任何其他敌对行动(通过攻击或俘获敌方军事人员或资产、妨碍其军事行动或未经其同意使用或控制其领土),这种情况就是国际性武装冲突。无论冲突持续多长时间、屠杀多少人或参战部队有多少,都没有关系。这意味着,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相比,国际性武装冲突对敌对行动的强度没有特定的要求。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或非国家武 哥伦比亚资源 装团体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适用国际人道法:非国家当事方必须有组织;当事方之间的暴力行为必须足够激烈。
在对武装冲突进行分类时,任何评估都必须客观、完全基于实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事实情景或叙述并不需要制定新的、临时的或额外的法律标准来确定此类情况是否构成武装冲突。因此,根据国际人道法,必须根据现有标准评估“竞争”、“混合威胁”或“混合战争”或“代理人战争”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