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人道法与政策博客、 EJIL Talk! 和 Lawfare联合主办的第六届跨大西洋国际法与武装冲突研讨会的论文 “武装冲突中的医疗救护”由马可·萨索利撰写,现已在人道法与政策博客上发布(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以下是 Marco 帖子的片段:
。大多数人认为,该术语比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范围更广(例如,参见 此处 第 411 页、 此处 和 此处第 329 页)。对于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 而言 ,这是正确的, 因为条约中专门使用了该概念。该短语不仅包括公开的敌对行动,还包括庇护体格健全的战斗人员或战士。
然而,我认为, 只有当人们 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诚然,上述害敌行为并不 意大利资源 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然而,这仅仅是因为“害敌行为”这一表述是针对医疗 单位和医疗机构而制定的,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则是指 个人。医院显然不能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但如果医院收留了体格健全的战斗人员,则可以用它来实施害敌行为。尽管我必须承认这种解释仍然存在争议,但我认为同样的逻辑并不适用于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医务人员收留了一名体格健全的战斗人员,这一行为不应被视为害敌行为,从而导致失去保护。无可否认,我的解释会引起争议。例如,驾驶弹药卡车从港口前往弹药储存地并不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见 此处 第 56 页),而大多数人认为,如果是医务人员实施的,则属于危害敌人的行为。然而,这一结论的实际影响有限,因为无论谁驾驶卡车,卡车都可能成为合法军事目标。而且,在进行比例性评估时,司机的地位不太可能超过军事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