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特尔的战争论述囊括了种战争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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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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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特尔的战争论述囊括了种战争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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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承认仲裁是一种“合理方式”,可以解决与“国家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争端(第二卷,第十八节,第 329 节),但他坚持认为,如果争端威胁到一项基本权利,那么诉诸和平争端解决方式就是多余的,国家:

在这样的争斗中,人民将竭尽全力,用尽一切资源,必要时,将血洒到最后一滴……如果命运不利,自由的人民宁愿死亡也不愿被奴役。(第二卷,第十八节,第 332 节)

瓦特尔明确表示,国家基本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认为争端威胁或侵犯了其切身利益,以及是否应该诉诸战争来保卫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无论从哪方面看,它都是不受约束的:

每个国家在诉诸武力之前,都应判断其处境是否允许采取和平措施。现在,正如各国自愿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出于这些原因,我们应该认为一个国家根据其自然自由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第二卷,第十八节,第 335 节)

这种神话传达了每个国家自主主权的意识形态,以及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其所认为的国家和切身利益的必要性。菲利普·阿洛特声称,瓦特尔的《公民权》:

一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是每一位外交官的案头之书。这本书塑造了那些塑造国际现实的人的思想,而这些国际现实至今仍是我们的现实。(《国家健康》(2002 年)第 416 卷,第 14.45 节)

国联盟约并未禁止战争:这一禁令要等到 1928 年《巴黎公约》才得以实施,当时各国决定“放弃将战争作为国家政策手段”,而更全面的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规定最终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中。问题在于,在国联盟约之前,并没有“战争”的法律定义,因为政府诉诸武力就足以证明存在“战争”状态:

当国家之间使用武力对抗,并且法律允许这样做时,人们很少关心这是否 立陶宛资源 在技术上属于战争……似乎没有人认为需要对战争进行定义。直到最近《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公约》的实施,人们才意识到,如果要禁止战争,就必须知道战争是什么。(C Eagleton,《试图定义战争》,15 International Conciliation 237(1932-33)238 和 261)。

事实上,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当定义迫在眉睫时,也没有就定义达成任何共识。在回顾拟议的定义时,伊格尔顿评论道:“这些定义中出现的多样性是显而易见的,揭示了令人惊讶的混乱”(261),这导致“对战争的含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282)。这相当于“浪费了二十年时间,在两次战争之间/试图学习使用词语的岁月”(TS 艾略特,《东科克》 (1940 年),第 173-174 行)。

集体安全理论始终存在着不满。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格奥尔格·施瓦岑贝格 (Georg Schwarzenberger) 认为:

在强权政治体系中,战争不是不幸的事件或无法估量的灾难,而是压力不断增加的顶点,是当外交手段无法通过武力威胁或施加不那么激烈的压力形式实现其目标时,强权政治的最后手段。(《和平法与战争?国际法社会学导论》,37 AJIL 460 (1943) 466)

这反映了施瓦岑贝格对理想主义自然法学说的拒绝,该学说认为和平是正常状态,由正义战争学说来确保。他认为和平“不过是先前的强权政治体系经历确认或转变过程的动态时期之间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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