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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康納沃德
發表於2019 年 3 月 4 日
2019 年 1 月, Google因違反 孟加拉 WhatsApp 負責人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下的隱私權法而被處以5,000 萬歐元(5,700 萬美元)的罰款,這無疑表明GDPR 規則很快就對企業和行銷人員產生了重大影響,對所有公司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案件的關鍵在於:法國資料保護辦公室(CNIL)發現這家科技巨頭違反了法律,因為在出現在個人化廣告的目的處理用戶資料時未能獲得用戶的充分同意。此外,谷歌還被裁定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清晰且易於獲取的信息,說明他們的信息是如何收集和持有的。
這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因為這是谷歌首次根據泛歐 GDPR 規定的新規則被處以罰款。這也是 CNIL 根據 GDPR 制度首次處以罰款。
根據 GDPR,歐盟監管機構有權對公司處以年營業額 4% 或 2,000 萬歐元(2,300 萬美元)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這筆罰款是在 2018 年兩個歐洲壓力組織「None Of Your Business (NOYB)」和「La Quadrature du Net」提出投訴之後做出的。他們指責Google和包括 Facebook 在內的其他主要網路公司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來處理其服務用戶的個人數據,「特別是出於廣告個人化目的」。
讓我們更深入地了解此案的法律和背景。
背景:GDPR 嚴厲打擊資料隱私
資料保護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歐盟法律下的一項獨特的基本權利。根據《歐洲人權公約》(ECHR) 第 8 條,個人在個人資料處理方面受到保護的權利構成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訊權利的一部分。